2004年8月12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三版:法治视野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坐堂问案
类别:民事类
  问:顶层漏水楼下居民不愿维修,楼顶修好后可否不让其使用
  
几年前,我们20户居民各自出资共同购买了楼房一幢,其中我们4户住在5层顶楼。今年初,我们发现楼顶漏水,于是召集20户居民协商共同修缮,但4层以下的居民都不愿出资,无奈我们5层4户居民共同出资对楼顶进行了修缮。但我们修好后,楼下的居民跑到楼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由于热水器经常漏水,致使楼顶常泡在水中,同时也由于他们经常上下,又不及时盖好楼道通往顶楼的盖板,影响了我们顶层居民的正常生活。请问,楼顶损坏楼下居民应否共同出资修缮?我们顶层居民可否不允许他们使用楼顶?
  慈溪 陆运

  答:楼下居民承担顶层修缮的部分义务,但不得限制其使用
    我国《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指出,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而为不同所有人共有的房屋是异产毗连房屋。凡异产毗连房屋发生自然损坏,所需修缮费用按下列原则处理:共有房屋主体结构中的基础、柱、梁、墙的修缮,由共有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共用墙体的修缮,按两侧均分后,再由每侧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对于屋盖的修缮:可上人屋盖,如为各层所共有,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如仅为若干层使用,使用层的房屋所有人分担一半,其余一半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而关于楼顶的使用问题,因为建筑物的共有人都有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使用、收益和修缮改良的权利,则也应当分担共同修缮费用等义务。综上,鉴于楼下居民对楼顶也有使用的权利,则你们顶层的居民可以要求楼下的居民承担顶层漏水修缮的部分义务,但不得限制其对顶层的使用。就该修缮费及楼顶的使用对你们生活造成影响的问题,你们可与楼下居民进行协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楼下居民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承担房顶修缮费用。